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會困難職工檔案(以下簡稱檔案) 管理工作,發揮檔案在困難職工精準幫扶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依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發〔2020〕13號)中關于“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有關問題指引”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各級工會對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一般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及開展幫扶工作中形成的檔案管理。
第三條 在云南省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企業關停并轉過程中的下崗、失業職工,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可申請成為困難職工,建立檔案、接受幫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各級工會組織在對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及開展幫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照片、錄音、錄像)、電子數據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五條 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建檔、動態管理。各級工會檔案工作接受上級工會及檔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根據困難職工實際情況對檔案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建檔標準
第六條 困難職工建檔以家庭為認定單位,一戶一檔案。原則上以困難職工本人為主建立檔案,家庭成員有多個困難職工的,以一人為主建立檔案,不得重復建檔。
第七條 深度困難職工,具體是指家庭收入扣減剛性支出必要費用后,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的職工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立深度困難職工檔案:
(一)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但還存在患病、子女上學、傷殘等其他剛性支出的困難職工家庭;
(二)企業關停并轉過程中下崗、失業、停發或減發工資,造成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的職工家庭;
(三)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傷殘等因素,導致家庭收入扣減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長期照料費用后,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的職工家庭。
第八條 相對困難職工,具體是指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因突發事件、因意外傷害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總和2倍的職工家庭。符合條件的,建立相對困難職工檔案。
第九條 意外致困職工,具體是指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突 發事件、意外傷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種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見病病種目錄),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生活仍暫時有困難的意外致困職工。具體按照《云南省總工會關于對因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實施幫扶的辦法》《云南省總工會關于對因遭遇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實施幫扶的辦法》等辦法建檔幫扶。
第十條 一般困難職工,具體是指未達到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的建檔標準,但仍存在一定困難的職工家庭。具體按照《云南省工會金秋助學活動管理辦法》《云南省工會困難職工技能培訓促就業管理辦法》《云南省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辦法幫扶慰問。
第十一條 長期居住在城鎮,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加入工會組織的農民工,按務工地標準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建檔幫扶范圍。已加入工會組織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建檔幫扶范圍。
第十二條 已經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納入建檔幫扶范圍。但居住在獨立工礦區、企業集中生活區的離退休人員、病退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建檔幫扶范圍。
第十三條 因公犧牲干部職工遺屬、工亡家屬家庭、職工及其配偶雙亡的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建檔幫扶范圍。
第十四條 家庭總人口是指以戶籍為單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員,或雖然不在同一戶口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員之和,包括:
(一)配偶、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因無勞動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家庭,不得建立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檔案:
(一)職工子女在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或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員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擁有商業店鋪、廠房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家庭主要依靠個人經營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除外)。
(三)本人或家庭成員存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高消費行為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員拒絕調查、核實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故意采取其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在就業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具體指拒絕工會和其他部門提供的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幫扶措施2次(含)以上等情況)。
(六)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鎮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
(七)本人或家庭成員擁有或非受雇傭經常使用各種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的(普通摩托車、三輪貨運車,以及殘疾、患病職工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八)本人違法犯罪、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九)本人因酗酒、自殺、自殘等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三章 建檔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由職工本人向所在基層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簽訂核對授權書,授權工會組織對其家庭經濟狀況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核查比對。基層工會要在日常工作中對符合建檔條件的困難職工進行排查,對本人申請有困難的要主動幫助其進行申請。
第十七條 信息比對?;鶎庸⒑藢κ跈鄷峤恢两n工會,建檔工會通過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對申請建檔困難職工家庭的車輛、工商、低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在2個工作日內回復 信息比對情況。對確定不符合建檔條件的,基層工會及時回復申請對象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入戶調查?;鶎庸盏叫畔⒈葘貜秃?,須在5 個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職工家庭實際情況,填寫《困難職工檔案表》《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 申請審批表由基層工會主席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相關材料按照工會隸屬關系報至建檔工會審核。
第十九條 審核。建檔工會在10個工作日內,對基層工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條件的工會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對申請建檔職工家庭的房產、金融資產等情況進行信息核查比對。
第二十條 公示。對符合建檔條件的困難職工,完成審核后,在其所在基層工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基層工會進行核實,并報建檔工會;公示無異議的,由建檔工會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審批。對不符合建檔條件的須書面告知申請職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審批。審批工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上由審批工會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建檔。審批通過后,建檔工會應確定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困難職工信息錄入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并生成云南省困難職工電子證書。
第二十三條 退出。困難職工檔案退出包括脫困和注銷兩種情形。深度困難職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實現“兩有五保障”, 相對困難職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脫困;在檔困難職工發生死亡(因公犧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蹤等符合注銷規定情形的,按相關規定進行注銷。
第二十四條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受理申請。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困難職工、農民工,由用人單位工會負責受理申請;企業關停并轉過程中的下崗、失業職工由街道(社區)工會受理申請;居住在獨立工礦區、企業集中生活區的離退休人員、病退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由街道(社區)工會受理申請;因公犧牲干部職工遺屬、工亡家屬家庭、職工及其配偶雙亡的未成年子女,由原單位工會負責受理申請,原單位工會撤銷的,由所在街道(社區)工會負責受理申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由所屬工會受理申請。
第二十五條 按照隸屬關系建立檔案。符合條件的,按隸屬關系報縣(市、區)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所屬工會建立檔案;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直管單位的困難職工,由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建立檔案。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檔案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一)困難職工原始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困難職工申請書、困難職工檔案表(應與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中電子檔案保持一致)、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審批表、困難職工公示、困難職工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家庭就 業人員工資收入證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證明、銀行卡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檔案內容。
(二)按財務制度管理的檔案。有關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用于幫扶救助的工會經費以及其他資金的政策、規定、制度等幫扶資金的分配方案、會計憑證、銀行單據等;中央財政、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實名制匯總表、預決算報表(報告)等。
(三)日常幫扶工作檔案。幫扶工作政策、規定、制度;幫扶工作會議記錄、紀要;幫扶工作有關請示、報告及上級部門的批復、復函;幫扶工作有關報表和數據統計資料等。
第二十七條 檔案以家庭為單位,堅持一戶一檔案。原則上以困難職工為主建立檔案,夫妻雙方都是困難職工且不在同一單位的,原則上以戶主為主建立檔案。對死亡或無法聯系的困難職工應及時調整檔案。原用人單位被合并、撤銷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及時將檔案移交到職工所在的新用人單位工會,無法移交的檔案由上一級工會或縣級以上地方工會負責代管。
第二十八條 檔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類管理。按財務制度管理的有關檔案,根據會計檔案歸檔要求進行歸檔整理。其他檔案均按文書檔案歸檔要求,獨立設置類別歸檔整理。困難職工檔 案自撤檔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錄音、錄像)等特殊載體類檔案應與紙質文件材料同時歸檔,檔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電子文本、圖形、數據表格歸檔時,應同時生成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九條 各建檔工會對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對深度困難職工,原則上每年核查一次;對相對困難職工,原則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據核查結果及時更新檔案。復核期內幫扶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得隨意降低幫扶水平。
第三十條 困難職工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確保檔案安全。檔案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做好檔案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檔案借閱、查詢、使用制度,做好檔案保密工作。檔案一般用于工會系統工作查閱,不予外借。建檔職工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查閱本人檔案信息。外單位查閱檔案需經檔案保管單位批準,并辦理有關查閱手續。查閱者應嚴格遵守查檔規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對外公布檔案內容。
第三十二條 加大檔案信息化工作軟硬件投入,加強檔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建設,進一步提升檔案信息共享和精準幫扶的效果。
第三十三條 對擅自損毀、涂改、偽造檔案和因工作失職造成檔案損毀、丟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州(市)總工會,省級各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總工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附件:1.困難職工檔案材料清單
2. 核對授權書
3. 困難職工檔案表
4. 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
5. 困難職工公示
6. 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
7. 職工家庭有關核算指標的說明
附件1
困難職工檔案材料清單
1. 困難職工申請書
2. 核對授權書
3. 困難職工檔案表
4. 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
5. 困難職工公示
6. 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
7.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家庭就業 人員工資收入證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證明、低保證復印件、 學生證復印件、殘疾證復印件、申請人勞動合同復印件、醫療憑 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單位證明、房屋鑒定報告、就業失業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附件2
云南省困難職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現授權工會通過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民政(社會救助信息)、工會(入會信息、醫療互助信息)、銀行(存款、理財、外匯和債券信息)、證券(股票、基金、債券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在職、退休和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期貨、第三方支付管理機構(微信、支付寶等)、不動產管理部門(住房信息)、 金融、工商(個體經營者、投資人、法人和股東)、稅務、住房公積金、殘聯、教育(就學和助學信息)、財政(財政供養人員和涉農信息)、衛生計生、農業、林業、水產牲畜等部門和機構調查我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經濟狀況信息。以上部門和機構提供的授權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信息,授權人均認可。
授權期限:自授權人簽字之日起至授權人停止享受幫扶政策之日為止。
授權人(簽字按手印):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困難職工檔案表(*為必填項)
*職工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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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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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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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性別 |
*政治面貌 |
*身份證號 |
*出生日期 |
年齡 |
*健康狀況 |
疾病/殘疾類 別 |
*工作狀態 |
*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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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類型 |
建筑面積 |
手機號碼 |
其他聯系方式 |
*勞模類型 |
*婚姻狀況 |
是否單親 |
*醫保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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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郵政編碼 |
工作單位 |
單位性質 |
企業狀況 |
*所屬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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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月平均收入 |
*家庭其他非薪資年收入 |
*家庭年度總收入 |
*家庭人口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戶口所在地行政區劃 |
*戶口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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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費用 |
因殘費用 |
因學費用 |
住房費用 |
多重支出費用 |
其他費用 |
其他費用備注 |
*年度剛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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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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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零就業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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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入減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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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減退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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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致困原因 |
口本人大病□供養直系親屬大病□本人殘疾□家屬殘疾□本人下崗、失業 口家屬下崗、失業□收入低□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子女上學□其他 |
其他(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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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致困原因(0-3項) |
口本人大病口供養直系親屬大病□本人殘疾□家屬殘疾□本人下崗、失業□家屬下崗、失業□收入低□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子女上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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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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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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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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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附件名稱 |
附件類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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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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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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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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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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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員 信 息 表 格 1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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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是戶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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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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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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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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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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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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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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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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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模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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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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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殘疾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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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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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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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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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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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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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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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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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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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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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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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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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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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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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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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入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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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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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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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員 信 息 表 格 2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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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是戶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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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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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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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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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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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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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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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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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模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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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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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殘疾類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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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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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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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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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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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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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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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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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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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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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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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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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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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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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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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入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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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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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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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調查人員: 聯系方式: 入戶時間: 職工簽字:
附件4
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申請審批表
申請人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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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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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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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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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低保 |
口有低保 □無低保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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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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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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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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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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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困 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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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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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 |
本人不存在《云南省困難職工檔案管理辦法》中不予建檔的有關情形,本人 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實無誤,并愿意配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承 諾 人 ( 簽 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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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調查 人員意見 |
入戶調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
基層工會 意見 |
工會主席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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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工會 意見 |
分管領導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審批工會 意見 |
分管領導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困難職工公示
本次共有 戶申請成為工會困難職工幫扶對象并提出困難救助。根據《云南省困難職工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各位會員如有異議的,請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單位工會反映。
公 示 內 容
申請人 |
家庭 人數 |
家庭月 人均收 入(元) |
醫保和社 保情況 |
家庭住房情況 |
家庭擁有車輛 情況 |
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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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會聯系人:
舉 報 電 話:
工會委員會(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結對幫扶聯系人存)
職工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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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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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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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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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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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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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 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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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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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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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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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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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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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聯 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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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職工結對幫扶聯系卡(困難職工存)
職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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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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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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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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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對幫扶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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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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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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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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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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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職工家庭有關核算指標的說明
一、職工家庭收入。是指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 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工資性收入。是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 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二)經營凈收入。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 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 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 務活動的收入等。經營企業的,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 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方法推算。
(三)財產凈收入。是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 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四)轉移凈收入。是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贍養(撫 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收入扣除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后10%的比例推算;贍養(撫 養、扶養)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未脫貧建 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在計算轉移凈收入時不計入該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
(五)州(市)總工會或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不計入職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政府對為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二)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護理費,義務兵家庭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退役金;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生活補助金等;
(四)政府給予的災害生活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修復或重建的臨時性救助金;
(五)政府發放的物價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獨生子女費、計生獎勵扶助費、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金、護理補貼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住房租賃補貼金;
(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七)工會發放的困難職工幫扶金、慰問金;
(八)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醫療、住房修復或重建等各類
社會捐贈款物;
(九)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
三 、職工家庭剛性支出。
職工家庭剛性支出是指職工本人及 其家庭成員因患病、殘疾、就學、租房、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等原因產生的剛性開支。主要包括:
(一)因病費用。是指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 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醫療互助和其他部門救助后的個人承擔部分計算(以相關繳費憑證為依據,不含就醫交通、住宿和雇人陪護費用)。
(二)因殘費用。是指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因殘、因病用于康復治療以及長期照料的費用(以相關繳費憑證、合同或協議為依據)。
(三)因學費用。是指職工子女在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本、???階段就讀以及子女接受特殊教育產生的費用,按照個人承擔的學費、住宿費、必要長途交通費扣除政府或社會資助后的實際支出計算(以相關繳費憑證、長途交通費憑證為依據)。
(四)住房費用。是指職工家庭租住當地人均住房面積以內房屋的費用(以相關繳費憑證、合同或協議為依據)。
(五)多重支出費用。存在多重剛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況,可以累積計算。
(六)其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納入家庭剛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職工家庭純收入。是指職工家庭收入扣減職工家庭剛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五、 職工家庭人均純收入。是指職工家庭純收入除以家庭總人口數之后的收入。
六、職工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是指職工家庭申請建檔當月前
12個月的家庭人均純收入。